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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小姐脫光跳艷舞 在包廂內不起訴

酒店小姐脫光光跳艷舞,因在包廂內,獲不起訴。圖與文無關。(資料照)

酒店小姐脫光光跳艷舞,因在包廂內,獲不起訴。圖與文無關。(資料照)

2016/03/15 12:17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十八拉!」在基隆市愛一路越南店上班的50歲林姓婦人,與喬裝酒客的4名警員在包廂內擲骰子對賭,賭輸要脫一件衣服,林婦輸到全身脫光光,還大跳豔舞,被警方依公然猥褻罪法辦,但基隆地檢署認定林婦在包廂內脫衣、跳舞,不算公然,處分林婦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基隆市警一分局偵查隊去年10月間,由林姓分隊長帶吳姓等3名偵查佐,喬裝酒客前往轄區愛一路一間越南店查緝色情。

林等四人進入包廂後,點了50歲林姓婦人,與另外3個年紀約40多歲的小姐。

林婦與喬裝警員幾杯黃湯下肚後,邀吳姓偵查佐一起擲骰子對賭,賭輸要脫一件衣服,未料,林婦一路輸到底,脫光身上所有衣服。

林輸到一絲不掛,還在包廂內大跳豔舞,林等4名警員馬上亮出身分,逮捕林與伏姓業者,將2人分別依公然猥褻與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留容營利罪。

基隆地檢署認定,林婦脫衣的地點是在有喇叭鎖的包廂內,並非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且伏女並不知林婦在包廂內脫衣陪酒,處分2人不起訴。

年僅25歲林姓警官,得知林婦獲不起訴處分,每間包廂都是關著的,以後警方要怎麼查緝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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