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混油高振利逃漏稅 2年4000萬再判3年

高振利逃漏稅,再判3年。(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大統長基混油案,高振利被判12年定讞,彰化地院持續審理高振利涉及的逃漏稅案,該案今天審理終結,高振利在2年逃稅4000多萬元,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高振利卻於商業會計年度100年度及101年度,銷售貨物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在各會計年度結束之翌年製作財務報表時,故意就收入所發生的會計事項遺漏而不為記錄,致使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規定的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高振利以短報銷售收入、營業收入之方式減少各類稅捐之報繳而獲益。
本案是檢察官先搜索到被告公司的系統銷售資料,交給國稅局,經比對系統內的資料與各公司實際申報的資料不符,因而發現有短報銷售收入、營業所得之事實。
判決書說,報告針對三家公司漏報銷貨收入、營業所得而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核定補繳及裁罰的稅捐,除其中一件因有異議已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外,已經全數完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