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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棄保潛逃 檢協會:應回歸刑訴法羈押機制

法務部長羅瑩雪談井天博脫逃案,替檢方抱屈。(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法務部長羅瑩雪談井天博脫逃案,替檢方抱屈。(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2015/12/28 21: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南縣副議長吳健保、前檢察官井天博、前瑞芳鎮長廖秀雄、盛世達公司負責人李周全,接連在案件定讞前後棄保潛逃離境,民眾普遍質疑司法公信力何在,檢察官協會今呼籲,「防逃機制作業要點」於法無據,應予廢除,回歸刑事訴訟法「審判中羈押」的正常機制;檢協會並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明定重罪被告在終審宣判日應到庭聆判,若判有罪,法官應原則羈押被告。

檢協會強調,院、檢皆應痛定思痛,不再相互推諉,應亡羊補牢,首先要做是修改刑事訴訟法,明定終審法院宣判時,應令被告到庭,對於不可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的重罪判決,法院應「原則羈押」,除非被告舉證無逃亡之虞。

檢協會舉例說,美國聯邦法就規定,被告被判有罪時,法官原則上「應」當庭羈押被告,但我國卻無此規定,以致被告無須出庭聆判,在宣判日前後、到案執行前出現空窗期,得以從容潛逃出境。

檢協會指出,依目前刑事訴訟法,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檢察官沒有聲請羈押或監聽被告的權利;警察職權行使法也沒有法源可對審理中被告進行人身監控。

依目前的防逃機制,動員警、調、廉人力3班跟監,也只能夠監看,耗費大量人力,已影響正常業務,各單位叫苦連天 ,不但無法發揮防逃功能,更有違法侵犯被告人身自由和隱私之嫌。

檢協會呼籲,不如廢止於法無據的防逃機制作業要點,回歸刑事訴訟法的正常機制,縱使依循正常羈押機制,最終仍讓被告逃亡,法院也不應違背正常法律程序精神,「下令」檢警啟動根本無法可據的「審判中監控」機制。

檢評會並指出,當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若對被告求處重刑,即應同時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虞為由,敦請法院羈押被告;但目前重案被告都知道要按時出庭,表現出配合法官的樣子,以免被押,檢察官每每以此為由建請羈押,往往都被法官駁回,但檢協會仍建議所有檢察官應善盡責任,在辯結前再度提醒法官啟動重罪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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