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辦到與被害女子同居 警員被控通姦
2015/12/10 14:16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李姓警員辦案辦到讓被害的馬姓美魔女住進他家年餘,還常一同出遊,遭馬夫指控2人有染。基隆地檢署調查,馬婦雖住進李家,但馬夫未提出精液、唾液等2人性交的通姦跡證,因此無法證明2人有姦情,處分李員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42歲的李姓警員去年11月中旬,受理一起傷害案,小他1 歲的馬姓已婚之婦,報案稱遭人傷害。
馬婦報案後,以打傷他的男子常出現在她住處與工作地方,讓她心生畏懼,希望能住到李的住處,一直到傷害案件的官司結束;李員也不避嫌,竟自去年11月起,讓馬婦住進他家。
馬婦自從住到李住處後,與先生漸行漸遠;馬夫的陳姓先生調出太太車上的行車記錄器,錄到太太常與李員常出遊,懷疑太太偷人。
面對先生的追問:「妳是否搞外遇」,馬婦竟惱怒回答:「我跟人家通姦怎樣!」,陳因此怒告李與太太通姦與相姦罪。
李員解釋,馬婦住在他家時,2人並未同床,都是各睡各的床,更沒有發生性行為;馬婦也否認與李員有姦情。
檢方認為,行車記錄器雖有錄到2人出遊的對話,但陳並未提出李員與馬婦2人有毛髮、精液與唾液等2人性交跡證,因此無法認定2人在住處與車上,有發生性行為,因此處分李員不起訴。
檢方雖處分2人不起訴,但認為李員與馬婦共處一室,還一起出遊,有違一般社會道德規範的道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