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花錢追女 借款買房有去無回
2015/11/20 11:49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陳男花了時間、金錢要追個老婆,但短短約2年過程中黃女母女買新房,他出借52萬元,且代墊裝潢費家電、家具、汽車頭款等近160萬元,但沒留下借據,雖然相關業者都到庭來做證,確實是陳某支付,不過法官認為,男女交往有通財之誼,如果不能證明這是借款,追女友時大方花錢事後要求返還,所請無理、駁回。
陳男主張,他以結婚為前提與黃女交往,期間黃女告之其父母要購置新房,將來會為他們留新房同住,但黃女收入不佳無法幫忙負擔房貸,希望陳能借她錢,陳就從102年5月至103年8月,匯款28次總計52萬元給黃女,可是103年9月雙方分手,黃母卻說她從來沒拿到陳的錢。
陳還說在101年7月,黃女的新居開始裝潢,他代墊裝潢費46萬餘元、代購家電19萬餘元、代購家具約23萬元、代墊汽車頭期款16萬元等,總計153萬餘元他要請求返還。
黃女與黃母等人辯稱沒有向陳借錢,陳所提出的代墊款都是片面之詞,陳應負舉證之責。
法官審理期間,陳某請求法官調閱他的匯款資料,以證明確有匯款給黃女,還找來家電業者、裝潢業者、家具業者、汽車銷售業者,都能證明確實有收到陳某支付的部分現金,但都無法證明為何買的是黃女,部分付款人是陳某這些業者也無法證明陳是借款人,而法官認為即使有匯款資料,也還是無法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支付的原因非常多樣,陳某無法證明是借款,請求返回借款應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