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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特別股股息爭議 最高法院今發回高院更審

國泰人壽與國泰世華銀行提告,要求台灣高鐵公司發還特別股股息1008萬餘元,最高法院廢棄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本報資料照)

國泰人壽與國泰世華銀行提告,要求台灣高鐵公司發還特別股股息1008萬餘元,最高法院廢棄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本報資料照)

2015/11/05 17:0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國泰人壽與國泰世華銀行提告,要求台灣高鐵公司發還特別股股息1008萬餘元,最高法院下午審結,認為全案事實尚未調查清楚,因此廢棄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認為,當初台灣高鐵和國泰人壽與國泰世華銀行等股東約定,高鐵全線通車後即應發放股息,目前高鐵已從板橋到左營通車,因此應發放股息1008萬6211元,台灣高鐵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則認為,台灣高鐵當初和國泰人壽與國泰世華銀行等股東約定的「全線通車」,究為何意,還有爭議,例如本案爭議發生時,高鐵雲林站就未通車,另外,高鐵究竟從何時「開始營業」也有爭議,因此認定本案還有調查必要,發回更審。

目前高鐵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分散在二、三審間,本案是最高法院審結的第一件「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股息案,但未能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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