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謊報身高」 借來的車車這下GG了
2015/10/12 15:34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北市1名陳姓男子,前年向余姓女子租用機械式停車位,他原以為依據設備操作說明,車位可供155公分以下車輛停放,未料將友人的車停進去之後,車頂竟遭夾爛,他事後向余女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雙方確有租賃契約存在,判余須賠償18萬餘元,可上訴。
陳男指控,他前年1月起向余女承租停車位,同年11月間他向王姓友人借用車輛,事前確認停車位的設備操作說明上載明可停放高度155公分以下車輛,沒想到停進去後,車頂竟被停車位設備夾爛,導致他得花12萬元修車,王姓友人也因此受有約11萬元的交易價值損害。
但余女主張,她每月只跟陳收取3500元費用,低於附近停車位行情,且維修費用都是從這3500元給付,因此這3500元不應視為租金,故雙方不存在租賃契約;此外案發時陳男已經使用停車位一段時間,對高度應有所知悉,應該自負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提供車位與給付租金的行為,足以推論兩造之間有租賃契約,該車位高度不足155公分,即是不符合雙方使用約定,判余須賠償18萬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