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訴訟案 公僕A走公所27萬律師費
2015/09/20 13:54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三重區33歲的前視導蔡東錦,因缺錢花用,竟利用負責辦理三重區公所訴訟事務職務之便,100年11月至101年12月,虛構三件訴訟案件,前後向區公所詐領近28萬元律師費,新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蔡男。
起訴指出,蔡東錦先向黃姓女律師謊稱,三重區公所有3件訴訟案,欲委請她擔訴訟代理人,黃女因此提供空白律師委任狀、收據,授權予蔡男填寫,以利蔡男進行後續的請款流程。
律師委任狀到手後,蔡男再偽造傳票及法院書記官印鑑,並檢附黃姓女律師的委任狀、銀行存摺影本等資料,建請區公所委任黃女擔任訴訟代理人,待區長批准後核發律師費,蔡男再以訴訟案「無特殊性」、「未成案」為由,區公所決定不委任律師了,要求黃女將匯入帳戶內的律師費交給他,以此手法共詐得27萬7500元。
新北地檢署開庭時,蔡東錦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檢方因此建請法院減輕其刑,黃女則因不知情,亦遭蔡男利用,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