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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監視防賊接公電 月省8元電費吃官司

2015/08/26 12:36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家門口裝設監視器,每月耗用3.7度公用電,電費8到12元,桃園市27歲高姓女子被控竊電,喊冤說,裝監視器對住戶都好,她每月分攤的公用電費,遠遠超過8到12元,不過,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高女確實未經管委會同意,就擅自將私有監視器接用公共電源,其他住戶也在不知情下分攤了電費,高女確實涉嫌竊電,偵結將她依竊盜罪嫌聲請簡易判決。

高女住在平鎮區一處社區,民國103年8月起她自行在家門口裝設監視器,將電源接在緊急出口指示燈插座上,社區管委會黃姓主委、粟姓及鍾姓住戶發現後,屢屢向高女反映無效,因此控告高女竊電,高女將佛桌等物品堆放在電梯前方空間,另被提告竊佔。

高女辯稱,社區內許多住戶反映監視器不夠用,想申請加裝監視器都被管委會以「滿額」拒絕,連看個側錄畫面都需要有報案三聯單,她才會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這不只是對她自己好,住戶也一同受益,且監視器有感應才會開始側錄,耗電量非常的小,每月用電僅3.7度,換算電費8到12元,這遠大於她所繳的公用電費,至於佛桌等物品沒有影響到其他住戶通行,該層也只有她跟她的家人住。

管委會反駁高女說詞,強調沒有住戶反映監視器不足,且高女未經管委會同意私接電源;檢察官認為,高女未經同意就接用公用電源已涉竊電,即使她有繳交公用電費,但其他同樣有繳公用電費的住戶,也在不知情下分攤監視器電費,此部分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至於竊占部分,因佛桌等物品可以移動,也未影響其他住戶通行,偵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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