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別人的傘用 男子被罰寫100字悔過
撿別人的傘用 男子被罰寫100字悔過(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不是自己的東西千萬別撿去用!
胡姓男子搭火車返家時遇大雨,發現大廳座位上有一把傘,竟把傘直接拿去遮雨,等到警方找上門才知成被當成小偷,他急忙解釋:「我以為遺失物」,還好檢察官採信他的說法,但仍認定他侵占遺失物,要他寫100字悔過書懺悔。
律師蔡家豪指出,民法807條規定,民眾發現遺失物時,最好還是把遺失物送到派出所,若遺失物6個月沒人領,拾得人可以取得所有權,且可以在遺失物所有人領回時,拾獲向所有人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價值的十分之一。
處分書指出,60歲胡姓男子今年1月間,搭火車返回新北市瑞芳區,步出火車站發現下起傾盆大雨,返回大廳瞥見椅子上竟有一把傘,因怕淋雨,拿起傘就撐回家。不料,隔天警方上門抓人,拿出火車站內監視器給胡看後依竊盜罪嫌函送法辦,但胡堅稱:「我以為是遺失物」。
檢方勘驗監視器發現,胡發現那把傘時,剛好是余姓雨傘所有人離開座位到月台買票,暫時把傘擱在椅子上,就那麼巧,余離開椅子沒多久,胡就發現余的傘還拿去使用,等到余回到椅子上發現雨傘不見,前後不過 1分鐘,認定胡並無竊盜意圖,而是觸犯侵佔遺失物罪。
檢察官考量胡犯後自白、態度良好,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但要他寫一百字悔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