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被公車撞傷 獲賠近300萬
2015/06/06 13:01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24歲羅姓女大生,101年間步行台北市衡陽路時,遭一輛大都會公車撞上,頭部重傷,有失語、失憶、記憶力障礙等後遺症,台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游姓公車司機5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日前判賠292萬餘元;可上訴。
101年8月某晚9點多,游姓司機行經衡陽路與博愛路口,右轉撞上正在過馬路的羅姓女大生,造成羅女硬腦膜下血腫、瀰散性腦血腫。就讀臺灣師範大學電機系的羅女,車禍後因頭痛無法上課、做家事,並飽受失語、失憶所苦,提告要求司機賠償醫藥費4萬餘元、勞動力損失237萬餘元、精神慰撫金300萬元共392萬餘元。
游姓司機表示,雙方以150萬元和解,且給付完畢,他願意賠償醫藥費,事後羅女考取碩士班,可見學習能力沒有減損,羅女求償金額過高。台北地院審酌羅女健康狀況,認定整起車禍可獲賠292萬餘元,扣除先前賠償150萬元,游男還須給付14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