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殺少女再獲判4年 法界:無關痛癢
2015/04/29 14:46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新北市許姓男子長期性侵同居人女兒又殺人滅口,卻因司法體系連串疏漏,共517次性侵獲無罪,殺人部分獲判無期徒刑確定,躲過一死,第518次性侵士林地院認為許男「惡性重大」,判4年徒刑,但法界人士認為,對於已發監執行的許男來說「已無關痛癢」。
判決指出,屋內扣得的衛生紙團,上頭檢測出許男的體液,且測謊結果也顯示,許男否認和小君性交的說法,並不實在,認定罪證明確。
士院認為,許男過去就曾因性侵案入監服刑,卻因酒後想滿足性慾,對如同女兒一般的少女小君(化名)犯下暴行,事後還辯稱,因曾在家中召妓,才會於床單留下體液,飾詞狡辯,惡性重大。
律師林富貴指出,由於我國95年後,就採一罪一罰,取消連續犯,性侵517部分已判無罪,殺人部分已判無期徒刑,皆不會列入量刑考量,而無期徒刑的特色是只能執行其一,因此本件判4年,對於許男來說已無關痛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