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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518次再滅口 性侵部分士院判4年

許姓男子性侵又殺人滅口(資料照,記者吳柏軒攝)

許姓男子性侵又殺人滅口(資料照,記者吳柏軒攝)

2015/04/29 11:40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新北市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的18歲女兒小君(化名),5年多達518次,後來為了滅口,竟以剎車線勒死她,其中共517次性侵因司法體系連串疏漏,導致無罪定讞,殺人罪部分許男也躲過死刑,獲判無期徒刑確定,今第518次性侵宣判,士院依強制性交罪,判4年徒刑。

本案士林地檢署起訴時,認定許男於「95年間某日起至100年9月14日前之某日」性侵小君,法院審理時計算出性侵次數為517次,依照強制性交、殺人等罪判處死刑,但高院二審則認為9月14日前的性侵為檢察官自行推估,僅最後一次較明確,有扣到沾有許男精液及小君下體分泌物的衛生紙作為證據,只採認這一次強制性交罪,但仍判處死刑。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法官卻認為,檢方認定的性侵犯行是到9月14日前之某日,因此9月14日的犯行不在起訴範圍內,二審是「訴外審判」,將這條強制性交罪撤銷,並指出檢察官認為有罪嫌,應另行起訴,殺人罪部分則發回更審,而其餘性侵部分因高檢署未上訴,無罪定讞。

去年11月21日,士檢亡羊補牢,將第518次性侵起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審理時,儘管許男仍一度否認犯罪,但士院依扣得的證據,認定罪證明確,今判4年徒刑,仍得上訴。

殺人罪部分,今年年初最高法院昨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無法證明許男泯滅人性,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許男躲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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