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他人車位2小時 被控竊佔求償3萬6
2015/03/14 14:33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好貴的停車位!停不到2小時被求償3萬6千元!
新竹市一處公寓大樓地下停車場所有人金姓市民,不滿車位上被人停車,憤而向警方控告對方竊佔,要求賠償損失3萬6千元,林姓婦人得知被告,大嘆當天她只是停車上樓看兒子,全程不到2個小時,竟被求償鉅額,她說「實在太扯了!」
金姓市民日前拿著所有權狀與蒐證照片,向新竹警方控告有輛車的車主涉嫌竊佔他公寓大樓的地下停車位,而且他表明要向對方求償1整年的車位租金共3萬6千元。
警方表示,刑法的竊佔罪有一定的構成要件,光是佔用一下車庫,不見得能構成竊佔罪,不過黃男表示,他是車庫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利提告。
警方通知照片中的車主林女到案說明,當她得知被車庫主人索賠3萬6千元時,嚇了一大跳,直呼太扯了!
林女說,她是開車到大樓去看兒子,由於一時找不到停車位,只好暫停在那裡,沒想到車主竟然對她提告竊佔,還要求索賠!
林女說,她是願意賠償對方的,然而金男卻表示不願意談和解。全案正由警方受理偵辦當中。
法界人士表示,實務上竊佔罪的認定,必須要在不動產上有長期的定著物才能構成,倘若林女只是單純短暫停車佔用一下,並無竊佔罪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