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男同事搞曖昧 女同事性侵告不成
46歲陸姓男子被女同事指控,趁女同事到他家參觀時,從背後環抱強吻,但女同事上司證稱,兩人在搞曖昧,台北地檢署因此認定罪證不足,今將他不起訴。(本報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46歲陸姓男子被女同事指控,趁女同事到他家參觀時,從背後環抱強吻,還將上衣撩至胸部下緣,邊摸奶邊說「讓我保護妳,我很喜歡妳」,吃上強制性交未遂等官司,但女同事上司證稱,兩人在搞曖昧,女同事還找他接送,「應恨不得一腳踹死他,怎可能還找他載?」台北地檢署因此認定罪證不足,今將他不起訴。
檢方調查,去年10月1日下午5點多,從事證券業的女同事要求陸某載她到新北市新莊區某宮廟找廟婆,期間陸某以有便宜租房為由,將女同事帶回台北市南京東路上的頂樓加蓋住處,兩人原在屋內談心,事後女同事指控遭陸某強吻摸奶。
女同事指控,陸某趁她看屋時,突然環抱她,強吻她的臉頰、頸部及嘴巴,還用力將她推倒在軟墊上,將她的上衣撩至胸部下緣,甚至要強脫她的牛仔褲,所幸牛仔褲貼身難脫,但仍遭陸某摸奶。
陸某反駁,她提到房租貴、生活困難,才帶她到租屋處看屋,僅從背部抱她、扶她的背,遭制止就鬆手,她哭訴遭前夫及前男友家暴,透露很害怕男人,還主動拉起牛仔褲管露出右小腿傷痕,沒性侵等情事。
女同事上司則證稱,兩人本來就在搞曖昧,事後女同事還不斷找陸某載送,認為事情應不像女同事所述;檢方認為,事發20多天女同事才提告,與常理不符,且客觀上單純環抱並未達刺激或滿足性慾的程度,也不構成猥褻,所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