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在公車專用道被撞成殘 男子求償只獲賠一半
男子騎機車在公車專用道上被撞,求償375萬獲判賠一半。(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前年5月傍晚下班時段,莊姓男子開車行經北市松江路,為閃避右側車輛變換車道,卻擦撞到李姓機車騎士,造成李男手部、腿部骨折,勞動力減損2成;李男痛苦不已,提告求償375萬元,但台北地院認為,李男超速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應自負一半肇事責任,判莊男須賠李男75萬餘元;可上訴。
29歲的李男控訴,他原擔任鍍膜師,車禍造成他手腕關節嚴重受損,勞動力減損2成,近7個月無法工作,嚴重影響生活,提告求償375萬餘元。
莊男超車釀禍,刑事部分遭判拘役30天,緩刑2年確定,民事部分,台北地院今判莊男須賠償223萬餘元,不過法官根據監視畫面,認定李男超速行駛在公車專用道,應負一半過失責任,因此賠償金打對折,獲判賠111萬餘元,扣除已領取30多萬保險理賠金,最終獲判賠7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