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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兩段式左轉 右腿截肢僅獲償42萬

2014/10/16 13:5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男子莊家豪騎機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口,遭軍官許進堯駕駛的汽車撞斷右腳,送醫後右小腿截肢,莊提告求償,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定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須自負7成責任,判決許需賠償127萬3409元,扣除莊已領的汽車強制保險金84萬元,許僅須賠償42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99年10月16日下午4點,許開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豐德路與豐田路交岔路口,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剛好莊騎機車直接左轉豐田路,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撞上許的小客車,莊右下肢脛骨及右側股骨嚴重骨折,致右側膝下截肢,須裝設義肢,要求許賠償598萬多元。

合議庭認定莊未依規定兩段左轉是車禍主因,許開車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應各負7成及3成過失責任,判決許應賠償莊127萬34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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