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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清楚當事人意願 見證離婚判無效

    新北市劉姓男子為了和凌姓妻子離婚,請求兩名同事在協議書上的見證人欄位簽名,凌女驚覺劉男是因外遇才設局,法官審理後判決婚姻關係仍存在。(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劉姓男子為了和凌姓妻子離婚,請求兩名同事在協議書上的見證人欄位簽名,凌女驚覺劉男是因外遇才設局,法官審理後判決婚姻關係仍存在。(本報資料照)

    2014/09/17 17:54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新北市劉姓男子為了和凌姓妻子離婚,請求兩名同事在協議書上的見證人欄位簽名,再拿給凌女簽字,事後凌女越想越不對,驚覺劉男是因外遇才設局騙她離婚,向士林地院提起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兩名見證人從未向凌女確認是否有離婚意願,判決婚姻關係仍存在。

    凌女指稱,劉男為了和她離婚,千方百計激怒她,要求簽下協議書,但多次遭她拒絕,劉男竟在夜間睡覺時,一下睡客廳,一下睡小孩房間,藉此表達抗議,某天下班後,又突然打電話抱怨「我們關係很緊張,我要去台南找朋友放鬆」就此不告而別,她終於忍無可忍,簽下協議書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劉男則強調,凌女曾在網路上找資料,發現見證人要兩位,詢問要怎麼處理,他建議「不然我請同事簽名好不好」凌女也答應,他才照辦。

    法官認為,兩名見證人僅因劉男拜託,就在見證人欄位上簽名,並未與凌女聯繫過,不清楚她是否有離婚的意願,本件離婚不具法定要件,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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