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檔案》二備金 因應政事臨時之需
2016/04/06 06:00
預備金可以分成「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前者編列在各公務機關單位的預算中,數額有一定限制,依法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後者則編列在總預算案中,各機關申請時,須經由行政院核准,等於是各機關向行政院申請的額外一筆經費,當每筆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時,須先送立院備查,不過,緊急危難時不在此限。
第二預備金的設置,旨在協助政府因應政事臨時需要。根據「預算法」七十條規定,在中央各機關有下列各情事之下,得經政院核准而動用預備金: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記者鍾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