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私用圖利116元 中校一審判無罪
2015/04/25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軍情局王姓中校前大隊長,被控於一○一年私自駕駛軍用公務車,搭載已退伍的黃姓陸軍前中將夫婦往返國軍英雄館參加宴會,軍事檢察官認為王圖利前中將夫婦「一百一十六元」油料交通費,以圖利罪嫌起訴王;軍事法院移交台北地院審理,北院認定沒有犯意,且證據不足,昨判王姓中校無罪,可上訴。
軍檢起訴指出,一○一年八月中旬,王姓中校駕著軍車到高鐵台北站,接黃姓前中將夫婦到國軍英雄館用餐,再開到晶華酒店休息,傍晚再接兩人赴國軍英雄館參加長官安排的晚宴。軍檢偵查時,王自白認罪並自動繳回「不法利益」一一六元;軍檢以圖利罪嫌起訴王。之後軍審法修法,軍事審判權回歸普通法院,全案移交台北地院審理。
北院開庭時,王姓中校翻供,否認犯罪,也沒有圖利的犯意。
合議庭認定,王姓中校公車私用的行為,固然有行政、軍紀問題可議,但難以認為王是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