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票無罪?檢察總長 提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顏大和昨即針對上屆高雄市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確定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上屆高雄議長選舉亮票案判無罪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高等法院前天才判決新北市上屆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無罪確定,檢察總長顏大和昨即針對上屆高雄市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確定提起非常上訴。顏大和說,過去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有罪,二審卻判無罪,「當然要聽最高法院的」。
最高法院判例認定有罪
顏大和說,相關法律條文都沒變,八十五、八十七、九十及九十二年的最高法院相關判例,都認為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有罪,同樣的法律,二審見解卻與最高法院不同,當然以最高法院為準。
至於新北市上屆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前天二審也裁定無罪確定,顏大和表示,新北地檢署收到判決書會再研究,「看這樣子,新北檢大概也會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顏大和指出,正、副議長選舉亮票若要無罪,只能釜底抽薪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將「無記名」投票刪除。
除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外,憲法第一二九條也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最高檢指,依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七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號判決,針對八十三年台中市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認定亮票行為受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規範。
最高檢表示,上屆高雄市正、副議長選舉與國家實施地方自治之政務或公共事務有直接深切的利害關係,選票所載內容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亮票即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
高雄高分院判決認為,法規雖明文規定選舉應以無記名為之,但無記名不代表應秘密投票。最高檢痛批高雄高分院在「無記名」與「秘密」二詞咬文嚼字,既肯定憲法第一二九條及刑法妨害投票罪章保障無記名投票選票內容之秘密性,卻否定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所規定投票內容應秘密,見解矛盾。
批人民亮票有罪 民代怎無罪
最高檢痛批,若法律容許亮票行為,市議員投票將受金錢、暴力或其他不法壓力影響,政黨及人情壓力介入選舉,市議員行使投票權的自由意志將被壓縮到極致,且市議員公然集體亮票也引起輿論譁然,「豈有升斗小民亮票有罪,民代議會殿堂公然亮票有理而無法可罰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