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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判決書拆穿 劉政池預謀挖秘窟

2013/11/17 06:00

劉辯不知情 難取信檢方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劉政池父女三人涉竊占國有地獲交保,一家人都不承認別墅地下一百八十一坪秘窟是誰所挖,但根據六年前的一份判決書,劉政池早在九十三年就斥資一千七百萬,準備開挖五百四十坪、相當於四.二個標準籃球場的超大地下室,只是他被包商騙錢而未成,卻也顯示劉政池對豪宅前國有地的地下空間覬覦已久,「毫不知情」說詞恐難說服檢方。

士林地院九十六年的詐欺案判決指出,劉政池九十三年以中郵通公司名義,委託包商葉憲忠,在其豪宅南側國有地蓋五百四十坪、深四公尺的超挑高地下室,工期三個月,總工程款一千七百萬元,劉並交付五十萬現金和十張共五百萬的支票給葉。

沒想到葉憲忠竟是從屏東跑路到台北毒品走私通緝犯,他在八十四年買漁船、僱船員於中國、菲律賓海域走私六十公斤安非他命,被菲國海警破獲,葉在屏東被捕,經多次更審,九十一年被判刑九年定讞。

葉憲忠不願入監,北上躲進陽明山,遭通緝期間仍以本名在仰德大道租地開設「葉園休閒農場」,但經營不善,他用劉政池的支票付清二百萬租金給地主某教會,但教會仍打官司收回這塊地。劉政池付錢卻未見開工,葉又避不見面,因此控葉詐欺,地下秘窟也延至九十六年才由其他包商接手施作。葉於同年落網入監,詐欺罪被判刑六月定讞,今年一月假釋出獄。

劉政池日前向檢調宣稱,他很少回陽明山別墅,是「葉姓鄰居」趁他不在時亂弄,是否此「葉」即葉憲忠,尚不得而知。依劉與葉的施工條件,懷疑劉政池早在施工前即有計畫地將責任切割給包商。

因為,九十三年中郵通並未與葉正式簽約,而是要求葉提出單方面的承諾書,承諾三個月完工,逾期每天須賠十七萬,且「建物如引起任何法律爭議或責任,概由立承諾書人(葉憲忠)負責,與台端(中郵通、劉政池)無涉」。

葉在訴訟時答辯,承包後才發現是國有地,不是劉的,擅自開挖有違法之虞,他才反悔,不願動工以免挨罰送辦,甚至使他通緝犯身分曝光。但其說詞不被法院採信,認定葉自始沒有施工真意,只想騙財,才會答應如此苛刻的條件,將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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