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我宣傳 各國都嚴控
2010/07/30 06:00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法制局提出「政府置入性行銷規範之研究」專題報告,對各國政府置入性行銷的作法做了比較,其中美國政府在撥款宣傳前,須先取得國會授權;英國較嚴格,僅開放公共服務性質之宣傳,禁止政府透過媒體的其他宣傳;歐盟更嚴格禁止新聞與時事節目接受贊助或置入性行銷。
法制局指出,美國是以控制預算的方式,禁止政府自我宣傳,或做純政治目的的宣傳,對於政府隱藏其出資或製作相關廣告、宣傳,也在禁止之列;但若政府在所置入的節目中,明顯揭露訊息來源,就不在禁止之列。
法制局報告說明,美國對於「行政遊說」以外的政府宣傳,並無一般性、永久性法律限制規定,而是透過年度撥款法(appropriation law),在各種撥款中附設條件管制,要求行政部門動用時,必須遵守國會設定的條件;且政府利用撥款宣傳,原則上須有國會授權,否則禁止。
法制局指出,英國對此採取嚴格限制的態度,僅開放少數公共服務性質的電視廣告;對於大多數的政府文宣,則採取「直接禁止」態度,而置入性或隱藏性政府宣傳,也都原則禁止。
歐盟則嚴格規定贊助者不得藉由干涉被贊助者對節目之編輯獨立與播出義務,而影響被贊助節目的內容及播出時間,且「新聞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