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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院版考績法 十年三丙淘汰 設預警機制

    2010/04/02 06:00 記者楊久瑩、項程鎮、范正祥/台北報導
    考績法草案

    考績法草案

    三丙淘汰的考績新制讓公務員「皮皮剉」,考試院為避免「不教而殺」,未來將於配套的「面談辦法」中增設「預警」機制,每年九月,主管必須針對可能被打丙的公務員提出警告!

    司法官也列入 但不資遣

    考試院新通過的修正草案內容還包括,司法官原本未列丙等比率,新增規定同樣不得低於三%,但因司法官受憲法終身職保障,所以不受三丙被資遣或退休的規定限制。

    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此同聲指出,法官和檢察官如有不適任情形,應該依法律規定淘汰,不宜依比率考列丙等,非常遺憾考試院的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昨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全案將送交立法院審議。院長關中親自對外說明,包括丙等下限三%、一優或連續三甲可抵一丙、十年內累積三個丙將被資遣或退休都通過審議。關中強調,只要是認真做事的公務員,不必擔心被打丙等,他也指出,政府是整體的,草案送出後,相信立法院會以人民的利益為考量。

    單向考核改互動評鑑

    銓敘部長張哲琛進一步指出,目前公務機關打考績為「單向」考核,未來將改為「互動式」的合理評鑑,方法包括自我考評、面談並設預警機制;除於考績法修正條文的第十三條之一,明定主管每年應進行兩次考核,並於考核後進行面談,也將於未來訂定「面談辦法」時,要求主管提出預警。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則表示,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考績,這是考試院職權,人事局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

    每年兩次考核及面談

    依照考試院規劃,每年四月及八月各公務單位將進行平時考核,五月及九月則由主管邀集部屬進行面談,面談辦法中將要求主管於每年九月的第二次面談時,針對前八個月表現不理想的公務員提出警告,提醒當事人可能被打丙,藉以警惕並提醒公務員努力爭取表現。

    此外,個人績效將結合團體績效,各主管機關丙等總比率雖為三%,但可依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彈性調整下屬機關丙等比率,最低可為零,最高將達六%。

    至於可彈性調整團體績效比率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部會,在地方則為縣市政府。

    明定十款吃丙條件

    草案中也明定十款「應」列丙等的情形,其中包括,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或受懲戒處分;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小過一次以上,未達二大過者;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對他人性騷擾,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等。另考績列機關最後三%,則是「得」考列丙等。

    另考試院依大法官第五八三號針對懲戒法的解釋,修正條文為十年內三丙才要資遣或淘汰,較公務生涯有三丙就得淘汰更寬鬆,也被外界質疑放水,官員則解釋,連最嚴格的公務員懲戒法都只限十年,考績制度沒有理由以更高標準來要求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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