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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表清白:尚有機密卷證未提

2008/08/13 06:00

〔記者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昨由林?慧檢察官主訊問,問訊內容多半圍繞「總統機密特權」問題,至於南線專案等事項將待下次再深入訊問;主要訊答的內容摘要如下:

檢方問:總統府已將國務費案的機密註銷,相關卷證已非機密,可否說明國務費用途內容。

陳水扁答: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明定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不能因為我已卸任總統,就否定我之前所核定的國家機密,我擔任總統時,國務費全用於機密外交及饋贈等公務,除之前核定為機密的卷證外,還有些目前未曝光過的資料可證明。

問:可否說明是哪些資料?

答:既是機密,即不宜提出,否則恐危及國安,如果被迫要說出國家機密,不僅有政治責任,還可能有法律問題。

問: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雖指總統有機密特權,但也提及,檢方偵辦中案件若涉機密,應視是否已依法定程序核定為機密,若已核定,才可視為機密,您未提出的資料是否已依法定程序核定?

答: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明定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雖未提及卸任元首是否有此特權,但相關證據既已在擔任總統時即核定為機密,即是絕對機密。

(檢方當庭裁示:將來陳水扁提出的新證據或證詞,若涉及機密疑義,檢方將當庭封存,再向總統府等權責機關函查是否為機密。)

扁答: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只要是總統核定為機密即是絕對機密,不論是已提供或尚未提供給檢方的資料,我一開始就認定是機密,核定權人是我擔任總統時,如今我已卸任總統,檢方沒理由再向總統府函查。

檢方:這的確是個問題,會再討論如何解決。

(檢方訊問間提及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性質)

扁答:馬英九特別費判無罪及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特別費不起訴理由,均包括捐款及公務支出大於特別費收入,而被認為沒有貪污犯意,我自己的捐款及公務支出也遠大於國務機要費案收入,而且國務機要費的性質就是「特別的特別費」,自己主觀上沒有貪污的犯意,並且沒有一毛錢流入自己口袋,客觀上我也沒有貪污的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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