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舊中央黨部遭追11億 國民黨更一審勝訴
舊中央黨部大樓(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黨產會六年前指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是不當黨產,並以該建物已依廿三億餘元賣給張榮發基金會為理由,向國民黨追徵十一.三億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黨產會對於如何認定國民黨是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該大樓與土地,並未敘明理由,昨判國民黨勝訴,撤銷黨產會追徵的原處分。
北高行︰黨產會並未敘明理由 國民黨如何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黨產會二○一八年七月根據黨產條例,認定國民黨位於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十一號的舊中央黨部大樓建物、土地為不當黨產,並考量該土地已賣給張榮發基金會,原本坐落在土地上的建物也改建成張榮發基金會所使用的辦公大樓,決定對國民黨追徵十一.三餘元;國民黨不服提告。
北高行一審於二○二一年認定,綜觀國民黨取得舊中央黨部歷程,從借用、租賃到承購,與當時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多有不符,有違當時法令;即便形式上看起來合法,卻是將從國家取得的財產累積成黨產,已違反憲法彰顯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故舊中央黨部大樓符合黨產條例中的「不當取得財產」的定義,判國民黨敗訴。然最高行政法院二○二三年將一審判決廢棄發回。
北高行更一審昨指國民黨於一九九○年購入原建物與土地;一九九八年重新建造為舊中央黨部大樓;二○○六年再以廿三億餘元將舊中央黨部大樓與土地賣給張榮發基金會,並於黨產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規定申報財產。
再依黨產會原處分可知,國民黨承購該建物、土地時,都有依照財政部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標準表、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估等進行付款,未恣意壓低價額,導致出現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財產。
何況黨產會對於如何認定國民黨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舊中央黨部大樓與土地,並未說明,更一審決定判國民黨勝訴,撤銷黨產會追徵十一.三億餘元的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