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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悔過天數 將不計入役期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未來軍人執行悔過懲罰期間不計入役期與年資。(記者田裕華攝)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未來軍人執行悔過懲罰期間不計入役期與年資。(記者田裕華攝)

2024/07/16 05:30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未來軍人執行悔過懲罰期間不計入役期與年資,並刪除悔過懲罰中不得外出規定。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軍人懲罰包含人事懲罰、財產懲罰、紀律懲罰三種;軍人懲罰依照身份分為軍官懲罰、士官懲罰、士兵懲罰三種。其中悔過懲罰中不得外出規定,考量有違反「憲法」第八條限制人身自由爭議刪除,並明訂悔過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等行為。

三讀條文也將軍人應受懲罰之行為,區分為「勤務上」與「勤務外」兩種類型,明定四項勤務上違紀行為,與故意觸犯刑事法律、無故施用或持有毒品、酒駕或拒絕接受酒測、性騷擾或性霸凌、違反廉政倫理或行政中立、違法兼職或經營商業等六項勤務外違紀行為。

為整合現行多元分歧的軍人權益救濟管道,立法院昨日也三讀通過「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明定軍人與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行政法人間關於身份、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爭議,可以依法提出復審、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軍權法三讀 保障軍人權益救濟

條文明定,軍人若不服所屬機關對其所為涉及軍人身份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的行政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向地方軍事法院設置的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軍人不服所屬機關所為得提起復審以外的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如有不服得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

三讀條文指出,軍人若不服復審或再申訴決定,得向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仍有不服得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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