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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赴中任公職敗訴 內政部將上訴

國人赴中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被內政部裁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撤銷。圖為兩年前廈門海滄台籍社區主任助理上崗儀式。(中央社)

國人赴中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被內政部裁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撤銷。圖為兩年前廈門海滄台籍社區主任助理上崗儀式。(中央社)

2020/08/07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中國廈門市海滄區聘請廿七名台灣青年擔任社區主任助理,內政部認定台青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相關規定,分別裁罰十萬元;台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職務內容沒有政治性任務,且原處分已逾越陸委會所揭示的「三原則」範疇,昨判決撤銷,意即台青免繳罰鍰。可上訴。

台青免繳10萬罰鍰

內政部昨對此表示遺憾,強調政府對於中國各種拉攏國人的統戰作為,始終秉持依法行政、維護台灣安全的立場,未來一定會依法提起上訴。陸委會也表達,會全力支持內政部上訴,後續將提供相關協助。

廿七名台青自二○一八年九月至二○一九年三月間,與「廈門海旅海安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擔任社區主任助理,工作期間必須駐點在當地,報酬為人民幣一萬至二萬三千餘元。

內政部認定,社區主任助理類似台灣里幹事,屬中國政府職務,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禁止在中國黨政軍任職的規定,分別予以裁罰。台青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合議庭由審判長蕭忠仁、法官林秀圓、法官李明益組成。合議庭認為,台青在中國從事的職務,是否屬於「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中國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的職務,應考量「是否影響台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或逾越陸委會所揭示的「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等三原則。

合議庭指出,「勞動合同」職務內容,未見任何政治性任務或涉及行使公權力的職務,難認社區主任助理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且社區主任助理即便是中國「惠台卅一條措施」的統戰手法之一,但兩岸任何交流都可能具統戰目的,除非全然斷絕一切交流,否則無可避免。再者,中國統戰目的不外乎拉攏台灣民心,以達到終極統一目標,因此最佳回應之道便是台灣更為民主、更開放,藉由更深入的接觸與交流,才有機會實際了解兩岸制度差異,若僅在意中國統戰措施而自我退卻,會讓中國更容易分化台灣。

「扼殺憲法保障工作權」

合議庭指出,內政部以中國提供社區主任助理職務屬於對台灣統戰為由對台青開罰,卻未具體審視統戰手段對台灣究竟有何不利影響,形同扼殺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不符比例原則。

內政部指中國招聘條件明示需認同「九二共識」,合議庭則認為,目前中國處理涉台事務的前提就是要求我方接受「九二共識」,招聘條件只是沿用一貫手法,且「勞動合同」也未將「九二共識」列為簽約前提或契約義務。

合議庭認為,是否認同「九二共識」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內政部若僅因中國招聘條件「要求台青需認同『九二共識』」便裁罰,形同懲罰個人政治立場,逾越「三原則」範疇,判決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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