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相關法條限制 傅崐萁坐監保有書面質詢權利

(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無黨籍立委傅崐萁二十幾年前炒作凱聚、長億及華隆等公司股票,纏訟多年,直到上月十四日才被依違反證交法判刑兩年十月確定,二十五日發監執行,卻因法院未宣告褫奪公權,得以帶職入監。法務部翻遍法條,不僅「立法委員行為法」沒有解職條款,與監所有關法令也無相關規定,加上大法官七五六號解釋受刑人有秘密通訊自由,傅崐萁得以保有書面質詢的權利。
「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員被判刑(二月以上)確定,應解除職務,但對於立委卻沒有類似的解職或停職條款,從前立委顏清標、邱毅,到現在的傅崐萁均依「帶職入監」模式。
部分立委函詢法務部「傅崐萁在監可否行使立委職權?」法務部研究「立法委員行為法」、「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均無相關規定。且二○一七年大法官七五六號解釋出爐,直指受刑人有秘密通信自由,故從去年十二月開始,監所對於受刑人書信「只檢查不檢閱」。
換言之,只要傅願意,仍可在監發公文質詢官員、要求矯正署長答覆他的信函、甚至提案修法,只差在不能親自到場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