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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替代役退伍可簽志願役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服過替代役的民眾報考志願役士兵。(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服過替代役的民眾報考志願役士兵。(資料照)

2017/04/15 06:00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放寬服過替代役的民眾報考志願役士兵外,服過常備義務役的民眾,如報考志願役士兵,也不必一次簽四年,可選擇「一年一簽」、一次最長三年,藉此讓更多民眾投效軍旅。

修正案除放寬徵募條件,也增列「汰劣」措施,如志願役士兵一年內被記三次大過,將予以汰除。

此外,有養育三歲以下子女需求的志願役士兵,必須服役滿一年才可申請留職停薪,但修正案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將申請留職停薪的門檻放寬為服役滿六個月以上,讓志願役士兵不必「家庭、事業」兩頭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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