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藍委勿引用錯誤法源 劉世芳:依法解職史雪燕無政治操作
內政部長劉世芳今(2日)下午受訪表示,史雪燕就職時曾簽署效忠中華民國的文件,依法必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內政部依法解職,並無因人設事或政治操作,請國民黨立委不要引用錯誤法源。(記者李文馨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具有中配身分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因違反「國籍法」遭內政部解職,國民黨團今質疑內政部為總統賴清德的「新兩國論」鋪路。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今(2日)下午受訪表示,史雪燕就職時曾簽署效忠中華民國的文件,依法必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內政部依法解職,並無因人設事或政治操作,請國民黨立委不要引用錯誤法源。
劉世芳表示,史雪燕案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及「戶籍法」,今日陪同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召開記者會的國民黨立委,在法律解釋上與內政部所主管法律有些差異及出入;她指出,史雪燕110年遞補為南投縣議會議員時,已簽字效忠中華民國憲法,且根據相關規定,宣誓就職之後一年內,應放棄國國籍,這已經在民國98年及114年函送各縣市,並無所謂事後告知。
她強調,內政部依照兩岸條例、國籍法和戶籍法做出解職處分,並沒有因人設事或政治操作;國民黨立委引用錯誤法源,未盡公允,內政部至今執行3項法律,皆依授予的行政規範進行辦理,並沒有做任何修改。
內政部次長吳堂安指出,史雪燕已在12月30日遞狀提出訴願,內政部尊重她的權利,會依照相關規定處理;為避免國人具有外國籍身份,對於民選公職只要是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就任一年內要取得放棄他國的文件,這是針對全國的民意機關、各級政府統一處理,並非僅針對南投或相關議員,「這與政治操作完全無關,皆依照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並無剝奪中配參政權。」
戶政司長陳永智表示,行政院在112年5月20日,針對國家賠償案件已經做出函釋,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國民,民國89年國籍法把第二條定義「中國人」改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所以大陸地區人民並不具有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