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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擔任立委須提放棄國籍證明」黃捷、王美惠提案順利付委審查

民進黨立委黃捷(見圖)及王美惠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若無辦理放棄原有國籍,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不得登記為立委候選人或擔任國安、情報相關人員,兩案今日於立法院會順利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黃捷(見圖)及王美惠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若無辦理放棄原有國籍,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不得登記為立委候選人或擔任國安、情報相關人員,兩案今日於立法院會順利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資料照)

2024/11/22 12:49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黃捷及王美惠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若無辦理放棄原有國籍,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不得登記為立委候選人或擔任國安、情報相關人員,兩案今日於立法院會順利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設「2年條款」,排名第15名的中配李貞秀有機會遞補成首位中國籍立委;陸委會主委邱垂正表示,李貞秀要任職立委,須依「國籍法」規定放棄中國國籍。李貞秀則質疑,要她提出中華民國憲法不承認的國家國籍放棄證明,邏輯上就不合理,陸委會應先裁撤。

黃捷提出的修正案,在原有條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再加上「及辦理放棄原有國籍,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條文也增訂若無辦理放棄原有國籍,並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不得登記為立委候選人或擔任國安、情報相關人員。

王美惠提案則增訂,「大陸地區人民非經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者,不得擔任第一項所列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於登記時即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未提出者則不應准許其登記。」前述第一項所列人員包括情報、國防機構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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