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警遭退學「舉槍自戕」 監院糾正警大有重大瑕疵
2024/11/11 18:51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
監察院。(資料照)
台南市今年3月發生梁姓女警舉槍自戕案,監委陳景峻、葉大華、郭文東調查發現,中央警察大學處理梁生違規事件過於倉促草率,調查程序及退學處分事實認定均有重大瑕疵,於勒令退學後又怠於提供梁生心理支持及轉銜措施。監察院7日通過監委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警大,並促請內政部督導該校儘速推動學生輔導單位法制化。
台南市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31歲未婚梁姓女警,在3月31日晚間持警槍在轎車內朝胸口開一槍自戕身亡,監委調查發現,梁姓女警就讀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期間,遭人檢舉竊取同學(王生)帳戶財物,然該校未踐行正當調查程序,本案未組成調查小組,僅由學生總隊隊長一人進行訪談並製作訪談紀錄,且訪談過程未錄音錄影。
監委指出,在梁生坦承取用好友王生手機擅自轉帳後,該校訓育委員會(下稱訓委會)即依據檢舉內容草率認定梁生竊盜,並於3日內依「警大獎懲規則」勒令梁生退學,但相關調查程序及事實認定均有重大瑕疵,且該校未落實學生輔導及自殺防治之責,勒令其立即離校後即中斷輔導關係,致梁生返回原服務單位後,因身心受創於3月31日留下遺書舉槍自戕。
監委說明,警大依據檢舉內容,調查認定梁生未經王生同意,擅自使用王生手機以LINE PAY轉帳後,立即刪除轉帳紀錄,經檢舉人A生協助王生另以電腦查詢,始發覺竊盜犯行,因而勒令梁生退學。但LINE PAY屬第三方支付平台,無轉帳功能,相關轉帳紀錄是存放於iPass Money電子支付平台,無從刪除,事實認定顯有疑義。
監委提及,梁生退學後向警大申訴時提出與王生使用通訊軟體親暱對話、經常墊借金錢習慣等事證,請求重行調查。警大研究生更聯署主張梁生與同學間相處大方和睦,無竊取他人財物的動機,請求給予梁生完成學業的機會;警大卻未釐清學生間使用行動載具進行消費、分擔生活費用的行為模式,僅憑檢舉人單方指訴也未釐清事實基礎下逕認梁生有竊盜行為,草率勒令梁生退學,又怠於透過申訴程序自我審查更正,導致梁生其身心受創而自戕,確有重大違失。
調查報告續指,警大受理檢舉後訪談王生及梁生,立即簽報召開訓委會,並在3天後決議勒令退學,全部程序扣除例假日僅有3天,且未適時釐清檢舉人動機,難以排除梁生是否因特考警員身分、性別傾向或與王生相處模式受到歧視,遭人挾嫌陷構的可能性。經查,A生(檢舉人)檢舉時,向隊職幹部表示,不久後將全校皆知,學校所為將受公評;若不將梁生退學,其將向司法機關告發等語。
調查報告認為,A生既然不瞭解梁、王兩人交往及金錢使用關係,如何由「擅自轉帳」推論「竊取財物」,已不無疑義,且檢舉人向隊職幹部語帶威脅,似欲藉機擴大事端施壓,其檢舉動機顯難以單純的「正義感」解釋。監委呼籲,警大應續行追究釐明學生總隊調查取證是否踐行行政程序,以及檢舉人動機之合理性。
監委抨擊,警大明知梁生有焦慮、壓力及失眠等危險因子,且長期服用身心科藥物,該校心理師亦曾提醒校方注意梁生遭人檢舉竊盜後,心情低落,有因急性壓力引發的自我傷害意念。校方已預見梁生可能因救濟落空而尋短,卻仍倉促將梁生退學,勒令其立即離校,中斷輔導關係,又未連繫原服務單位及家人、親友等支持網絡,提供因應壓力及心理支持,違反「自殺防治法」及「學生輔導法」相關規定。
另,監委提到,警大民國110至112學年入學新生有高度情緒困擾者分別多達43人、37人、67人,輔導過程中發現有自殺企圖者2位、有自殺意念者5位;但「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自民國84年警大改制以來,迄未配合「學生輔導法」、「自殺防治法」、「心理衛生法」、「心理師法」施行而修正相關規定,導致該校心理衛生中心迄今仍採任務編組,以勞務採購方式約聘臨床心理師到校服務,也未研議委外預約諮商服務方案的可行性,要求內政部督促警大儘速推動輔導單位法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