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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認翁曉玲修法恐凍結大法官釋憲權 損害人民尋求救濟權利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人數即是法定總額15人。(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人數即是法定總額15人。(資料照)

2024/10/19 13:13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人數即是法定總額15人。司法院警告,該草案有實質凍結大法官解釋憲法權責之虞,損害人民尋求憲法救濟的權利,實質妨礙各憲政機關透過憲法訴訟解決憲政爭議的可能,對司法公信力的破壞恐更嚴重。

翁曉玲上會期提出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明定大法官現有總額定義,為憲法所定總額15人;本會期又提出憲法訴訟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指出條文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施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定下週一審查,司法院書面報告已送抵立法院。

對於第4條修正草案,司法院指出,大法官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宣誓就職始能執行職務,但我國並未有現任者在繼任者被任命前任期延長,或出缺暫時任用等制度,若遇大法官辭任、死亡等情形,即生大法官缺額。於補足缺額之大法官提名、行使同意權、任命及宣誓就職程序尚未完備前,現實上在任並可執行職務的大法官人數必然低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示之員額總數。

司法院也提醒,倘再遇大法官提名任命程序久懸,可能包括總統未提名足額人選、立法院遲未行使同意權等情形、辭任等,致大法官不足額的人數較多,實際在任大法官人數低於10人時,將產生現實上無法評議、作成裁判,不能執行解釋憲法職務的嚴重後果。

此外,司法院指出,該草案與憲法訴訟法第12條互生齟齬,第12條規定「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這彰顯大法官於謹守公平審判原則行使解釋憲法職權之際,於有法定迴避事由時,必然發生參與審判的大法官人數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指大法官員額總數15名的情形。

司法院說,憲法作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人民基本權受侵害時,享有公正、合法及適時審判之訴訟權,而大法官作為唯一且具備普遍拘束力之違憲審查機關,過於嚴格的程序門檻,將導致程序無法開啟並作成裁判,無異剝奪大法官行使憲定職權,也將嚴重影響人民獲得妥速審理與判決之權利。

司法院表示,如依修正草案規定一律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指的員額總數為大法官現有總額,將有致司法院大法官於可預見之諸多情形不能行使職權,導致憲法法庭事實上被剝奪其憲法上權限,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性將有遭破壞之虞。

司法院強調,大法官的釋憲權源自憲法賦權,倘憲法法庭無從行使審判權,無異拒絕正義,損害人民尋求憲法救濟的權利,實質妨礙各憲政機關透過憲法訴訟解決憲政爭議的可能,所生對司法公信力的破壞恐更嚴重,實宜審慎,建議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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