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憲 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法務部所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擬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法務部所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擬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說明,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有過苛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爰修正相關條文。
法務部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以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今日在行政院會通過,將送到立法院審議。
卓揆指示,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今日在政院記者會表示,本案是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第812號解釋之意旨,關於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等現行規定,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爰修正刑法第47條、第48條相關規定。
簡美慧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有過苛情形,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規定。
簡美慧說,法務部擬具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增設例外得不加重其刑之規定,即明定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
關於刑法第77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羈押期間是否計入假釋已執行期間的修正草案。
法務部說明,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認為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的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因此,為符合司法院解釋意旨,法務部擬具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使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
另外,增訂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使目前在監服刑的受刑人及於刑法第77條第3項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均得適用修正後規定,俾維護受刑人權益,以避免法律適用疑義。
有關「律師法」第9條非執業律師犯罪或違法執行律師業務的廢止律師證書事項。法務部進解釋,非執業律師如有犯罪行為,因其未加入律師公會,現難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法務部強調,為確保律師的高度素質,並回應社會期待,對領有律師證書而未加入公會者,倘其行為經法院判決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或其行為涉有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及司法廉潔或律師職務獨立性,由該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廢止其律師證書,以維護律師綱紀及形象,並確保司法威信。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將能界定律師懲戒及該部廢止律師證書範疇,完善廢止律師證書制度,使律師法更加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