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街訪、網路調查也算民調 若違選罷法最重罰200萬
中選會今天表示,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的行為,為「選罷法」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應依法規定載明應載事項。圖為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近期有許多網路頻道製播在路上訪問民眾的投票意向影片,或是網站開放網友投票,藉由媒體報導廣為人知。中選會今天表示,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的行為,為「選罷法」所稱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發布或報導前開民意調查資料,應依法規定載明應載事項,以免觸法受罰。
中選會說明,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中選會表示,未載明前開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的選舉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前開選罷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發布之規範,係為避免不實民調誤導選民影響選舉結果,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為前開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至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
最後,中選會表示,故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為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開民意調查者,即應載明前揭負責調查單位等應載事項,中選會提醒政黨、候選人、媒體業者及民眾留意並遵守選罷法相關發布或報導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之規定,避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