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力推「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 學者: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之實踐
陸委會委託學者所做分析指出,透過單邊程序產生的不同領域的融合措施,視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政治共識之實踐,可能會激起更多的衝突。(美聯社檔案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台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蔡季廷在陸委會最新「大陸與兩岸情勢簡報」撰文指出,中共近期推動「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聚焦對台單邊主義作為、建立更全面融合的法規措施及以台企為重點對象,主要以創造政治共識為目標;惟透過單邊程序產生的不同領域的融合措施,視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政治共識之實踐,可能會激起更多的衝突。
中國全國政協主席王滬寧日前在「海峽論壇」中,提到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關於支援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將以福建先行先試,推動兩岸融合發展向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拓展。
報告指出,中共在「十四五」規劃中,已提到要支持福建做為兩岸融合發展新路的基地。在這樣的政策規劃下,福建本身在疫情期間仍有推出對台融合措施,例如「關於深化閩台鄉建鄉創融合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平潭綜合實驗區是以推動「新四通」、「摸索兩岸基層治理融合新路」、「深化兩岸特色文化交流」為主軸;廈門設立「台胞代辦台灣健保報銷業務」;台灣人到福建檢疫的「便捷通道試點」;福建法院創設涉台、涉自貿區糾紛法律查明平台;福建繼續普及「台胞權益法官工作室」、「台胞權益檢察官工作室」等。
蔡季廷分析,在此次福建的「融合發展示範區」政策下,代表著會有更全面、具體與制度化的融合措施,以體現王滬寧所提到讓福建強化成為台胞「第一家園」之效應。從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涵來看,至少可分成三點加以說明。
第一,在有關融合發展的規劃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與近年來中國對台採取單邊主義的作為相同。不論是單邊對台部分縣市購買農產品,或是包括一系列對台「31條」、「26 條」、「11 條」、「22 條」等措施,政治上的意涵都是體現繞過與我國政府協商,並強化位於中國之台灣人民與企業的直接管治。
蔡季廷指出,從「海峽論壇」後已經舉辦的後續融合發展會議活動來看,此波的單邊措施是更為強化對吸引台灣青年的融合發展,以及隱含著朝向類似「粵港澳大灣區」的金廈生活圈的融合政策。不過,從大灣區的成效來看,此類融合措施對於吸引青年真正願意移居的案例非常有限。但有少部分成功案例的「好故事」時,足以做為此類對台融合措施正當性來源。
第二,此次「融合發展示範區」的單邊主義作為與相關措施實施的方式,與過去融合措施的實踐可能有所不同者,是在於為了建立更為全面融合的法規措施,應會試圖邀請台灣的法律專家,前往福建提供融合法規的專業諮詢建議。
據舉例,例如已在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所看到對台職業資格、企業資質、行業標準、商品檢驗的不同標準之採納,未來在「融合發展示範區」應該會有更多類似的做法,並且需要台灣相關的法制專業人士提供意見。
蔡季廷分析,換言之,對於此類台灣與中國不同商業上標準的融合過程與內容,也就會出現示範區版本的「兩制台灣方案」之法律諮商過程與內容,使「兩制台灣方案」可以深入到我國較少關注的「兩制」領域。
值得注意的是,過往「十三五」規劃中,中共並沒有在兩岸關係部分提到「民族經濟」一詞。不過,在「十四五」規劃已經提到「民族經濟」。這在當前美、中之間科技競爭下,似乎意味著對台融合措施中,涉及科技競爭領域的台企會是重點對象,也會是「融合發展示範區」的重點項目。
蔡季廷認為,雖然目前無法臆測未來中國將「民族經濟」加諸在台商上,可能會出現何種具體的政策或規範,但這可能表示在獲得「融合發展示範區」的融合待遇之同時,台商將會負有更多為了「民族復興」的限制或義務。例如禁止將特定的公司轉賣給特定國家公司,即是經濟民族主義下常見的一種案例。
他提及,如果透過單邊程序產生的不同領域的融合措施,視為「兩制台灣方案」的政治共識之實踐,可能會激起更多的衝突。這就如同其對待香港問題,北京方面認為給予香港「兩制」的尊重,但香港人民的反應,促使其辯證性的思考強化「一國」作為,也就產生更多的抗爭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