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獎項不再限於500萬元 業者贈品贈獎擬全面鬆綁
2023/06/12 23:27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業者舉辦抽獎活動,依現行規定,最大獎項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公平會預告「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將全面鬆綁贈品、贈獎規定。(資料照)
業者舉辦抽獎活動,依現行規定,最大獎項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公平會預告「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將全面鬆綁贈品、贈獎規定,公平會認為,過度限制事業贈品贈獎額度上限,將導致市場自行調節機制退化;而鬆綁管制,將有助新進業者與新產品進入市場。
現行公平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修正草案刪除相關條文,未來也將廢止「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而依據該辦法,若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值大於100元以上,贈品價值上限為商品或服務價值的2分之1;辦理贈獎最大獎項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
官員解釋,相關辦法的大獎金額上限,原以基本工資的120倍來計算,2014年8月放寬為500萬元為最大獎項金額上限。不過,以額度限制,沒有彈性,況且美國、歐盟等外國競爭法,皆未規範贈品贈奬額度限制。
官員說,依照現行法律,如贈品、贈獎超過一定額度,可依公平法第42條處5萬元至2500萬元的罰鍰,而過去10年僅1件裁罰案例,曾有百貨業者推出「汽車加上免費宅住10年」的抽獎活動,公平會認為獎額過大,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因此遭罰。
官員指出,修法後,未來如有事業濫用優勢,故意用贈品贈獎促銷,阻礙競爭對手參與市場,則回歸公平法第20條,依個案的情況處理。
此外,修正草案也修正事業結合申報門檻,刪除以「市場占有率」改以「銷售金額」,作為結合申報門檻。官員解釋,市占率計算要先認定相關市場,對業者來說不夠明確,也有計算困難與認定爭議,銷售金額比較明確,歐盟、美、德、日、韓等國已以銷售金額作為結合申報門檻。
修正草案也擴大聯合行為規範,條文納入「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與他事業」。官員解釋,現行對聯合行為僅限具競爭關係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但實務上,不乏上下游事業與原競爭事業共同合意,例如製造商要求下游經銷商管控價格,或是不具競爭關係事業,例如第三方提供演算法或數據資料來聯合定價,都會影響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