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拘禁凌虐最重關7年 立院三讀通過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鑑於詐騙集團近期朝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並衍生出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犯罪;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可關7年、罰100萬元;致人重傷者,最重可關12年;致人於死者,最重可判無期徒刑。對直系尊親屬犯罪,加重其刑至1/2。
為強化打擊詐欺犯罪的力道,有效遏阻詐欺集團橫行,另為完全評價詐欺集團成員的罪質、惡性及行為的實害性,且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以保障民眾的人身、自由及財產等法益,行政院、司法院會銜提出刑法修正草案。
現行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的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修法增訂302條之1條文,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犯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犯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再者,增訂加重結果犯,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而有上述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的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加重其刑至1/2。
此外,本次修法也配合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若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為修法重心,立院三讀通過後,將能完備法制規範,提供第一線檢警執法人員執法利器,全面打擊詐欺犯罪及強力遏阻衍生犯罪,以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