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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立法院三讀 遺屬補償金180萬

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2023/01/07 15:40

〔記者王千豪/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從原先45條條文擴充到103條文,提升層級由行政院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辦理成效、強化犯罪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以及增訂保護服務專章以完善相關服務等。其中,若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的被告停止羈押時,法院經審酌後,得依職權或檢察官聲請,命被告交付被害人的性影像。

行政院會去年3月10日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初審通過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但多項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直到今年1月5日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集黨團朝野協商才獲共識。

立法院會稍早三讀通過刑法部分修正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第28章之1),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明定,法院就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案件的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認為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的聲請,定2年以內的相當時間,命被告遵守一些事項。

相關事項包括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做恐嚇、騷擾、跟蹤等行為,也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其住居所、工作場所等;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提出或交付被害人的性影像;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

若無正當理由違反上述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

針對犯罪被害補償金,三讀條文也明定,遺屬補償金新台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為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10萬元至40萬元、境外補償金20萬元。

完成立法程序後,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發言表示,她要提醒,現狀上,犯保組織經費、人力都不足,平均每位專任人員要服務197件被害家庭,被害人能否被協助往往是靠運氣。這次修法改革幅度大,犯保組織要擴大保護網、更細緻得進行被害人保護服務,這些落實必須有穩定的財源挹注,否則將徒法不足以自行。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今天能通過修法,要特別感謝所有民間團體聲援,把大家的心聲講出來,讓行政單位能夠多理解一點被害人的創傷與苦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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