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辯論「黨職併公職」 學者激動:需要窮追猛打嗎?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威權時期「黨職併公職」、卻領取國家退休金者不少,2017年「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三讀通過,以匡正此不法秩序,向國民黨等社團追討溢領的款項,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等法官質疑該條例侵害人民財產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日召開言詞辯論,其中受邀出具意見的學者陳清秀激動地痛斥:「有需要窮追猛打嗎?」
陳清秀:國民黨受託執行公務有重大貢獻
陳清秀曾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小內閣的法規會主委、前總統馬英九內閣的人事行政局局長,現為東吳大法法律系教授,受大法官邀請擔任本案鑑定人,闡述意見時,一度激動地表示,當年國民黨、救國團、救災總會等社團接受政府委託執行公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現在有需要窮追猛打嗎?該條例太荒謬,懲罰良善公務員,打著轉型正義濫用立法,均屬違憲。
陳清秀強調,早年政府主導設置許多民間社團組織,實際從事協助反共救國的公共行政任務,應該視為政府機構,併計年資有正當性,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可互相採計年資。該條例針對少數特定人個案立法,有違平等原則,導致人民、社團遭受不可預測的損害,有違政府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台大政治系教授黃錦堂說明,該條例具有恣意性,違反平等原則;以刪減年金手段來處理轉型正義,非合適手段,刪減過當違反比例原則;一概嚴厲對待,不符平等原則;要求社團負起返還及追繳責任,數額太過嚴厲。
李惠宗:憲政下應依憲法架構處理政務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主張,1925年為訓政時期,乃「以黨領政」,政府由國民黨指揮及監督,黨務費用由國家支應,惟1949年中華民國撤退來台,已進入「憲政主義時期」,縱使為動員戡亂兼戒嚴時期,應依憲法架構的國家組織法處理政務,不能使非公務員者變成公務員。
李惠宗認為,該條例並非個案立法且無涉平等原則,應屬合憲,惟消滅時效應採限縮的合憲解釋,也就是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的5年時效規定。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張嘉尹強調,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匡正過去政經環境特殊時期的不當政策性決定,為追求重大公益落實「轉型正義」,並非憲法不容許,雖屬溯及既往的法律,但符合追求憲法上的重大利益,應不違憲,亦未牴觸信賴保護原則。
但張嘉尹認為,社團並非溢領退離給與的領受人,該條例卻課予社團有責任負返還義務或連帶返還義務,與立法目的之間欠缺「合理正當之關聯」,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基於法安定性原則的要求,任何權利行使均應有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