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換臉犯罪!政院通過4修法 偽造散布營利最重判7年
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院會通過打擊性暴力四項修法,偽造影像散布圖利最高判7年。(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嚴懲性暴力,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刑法等4項修法,其中為遏制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亂象,草案規範,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但若散布強暴攝錄型性影像且營利,法官得加重求刑2分之1,最高可關10年半。
網路性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去年發生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施暴以及網紅小玉涉以Deepfake技術製作不實的換臉謎片等,引發各界關注私密影片外流,以及深度偽造合成影像犯罪等議題。
為建構性暴力犯罪防護網絡,行政院今天院會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4項修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這次修法增訂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專章,依按照動機和目的,層級化分類犯罪行為,從竊錄、強暴攝錄、散布到營利,刑度自6個月到7年半不等,惡行危害越大,刑度就越重。
草案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9月以上7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強暴脅迫攝錄並散布營利 最重關10年半
草案也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草案也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