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Deepfake偽造影像首入法 政院擬通過性暴力犯罪防制4法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和高雄市議員黃捷曾一同舉行記者會,呼籲加速修法遏止科技犯罪,拒絕偷臉數位性暴力,盼不要再有下個受害者。(資料照)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網紅「小玉」(朱玉宸)涉嫌以「AI Deepfake」技術,將立委、明星、網紅、小模等多名女性「換臉」至A片中並販售牟利。本週四行政院會擬通過「刑法」等性暴力防制4法修正草案,以保障婦女兒少,打擊結合新科技的犯罪手法,未來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散布強暴攝錄型性影像且營利,最重可判至10年以上。
明逢三八婦女節,政院官員透露,為了防制性暴力犯罪,行政院召集跨部會研商超過3個月,大規模翻修「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等4部法律,納入數位時代的虛擬性暴力態樣,加重不法性影像相關犯罪刑度,同時配套修正兒少和被害人權益保障等法律,盼透過4個法的修正強化保護網,預定週四包裹修正提付院會審查。
官員指出,性暴力的傳統定義包括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等等,但時代改變、危害的形式越來越多,數位和網路上的虛擬性暴力越趨嚴重,性影像的散布對被害人而言,就像數位刺青一樣難以抹除,因此相關法制需要調整因應。官員表示,傳統上性隱私相關是透過妨害秘密罪處理,有法可處理但強度不足,此次修法針對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在刑法中增訂專章,並啟動整體修法的力道。
在「刑法」專章部分,據了解將按照動機和目的,層級化分類犯罪行為,可劃分為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兩大類,從竊錄、強暴攝錄、散布到營利,刑度自6個月到7年不等,惡行危害越大,刑度就越重。最嚴重者是散布強暴攝錄型性影像且還營利,則可加重求刑至2分之1,亦即最重可判至10年以上。若是利用AI技術「換臉」製作不實性影像,也視散布意圖或營利與否,按比例提高刑度,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法聯防則同步修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加重罪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全案修正,納入即時移除不法性影像、被害人保護、加害人處遇等內容;也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保護服務包括隱私保護條款,媒體未經同意不能報導相關影像。另也新增被害人保護命令機制,讓檢察官或法官有權力在命令交保時下達附帶被害人保護令,禁止加害嫌疑人接觸被害人,若違反將再負罪責。這部分機制不只適用於性暴力相關罪刑,也適用殺人等重罪。
官員說明,此次因應透過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同時修改,是透過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等多個部會共同討論,修法過程中部分參考韓國、日本和美國相關法制,從要件構成到文字討論反覆修改,也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最後敲定透過專章保障加重罪責,並搭配配套措施,強化被害人權益保障,就是希望完善保護網,讓各部會在既有位置上,加強處理數位時代的性別暴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