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三讀通過!治療精障犯 不再只有「關起來」
立法院臨時會將於28日通過監護處分修正案。(記者王藝菘攝)
首次上稿 01-27 23:32
更新時間 01-28 08:1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等修正案,未來治療精障犯,將不再只有「關起來」一種方式,檢察官可視情況給予人身自由侵害程度不一的治療,且可無限期治療,以兼顧當事人權益與公共安全。
本次修訂刑法第87條及第98條,明定監護(刑後強制治療)處分期間,首次最高5年,第二次延長至多3年,之後每年一次,需定期評估,沒有天花板上限。法務部指出,為了顧及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精障犯的醫療需求,本次修法除明訂延長監護處分期間,並採定期延長、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安全。
為配合監護處分修正,本次亦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未來的監護處分將不再只有關進醫療院所一途,依據新版的「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精神,檢察官執行時,可視受監護處分人的情況,給予以不同處遇。
法務部解釋,監護處分執行之初,先依受處分人的狀況分級分流,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得依具體醫療的情形而變更執行方式。舉例來說,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的受處分人,如果情況好轉,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降低人身自由的限制。反之,對於狀況惡化的受處分人,也可能從門診治療,轉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
法務部強調,將組成評估小組定期評估受處分人的情況,決定執行監護的處遇方式、是否延長或免其監護處分。若決定放人,檢察機關將通報轉銜給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提供受處分人的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