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學校聘用人員可查有無侵犯兒少前科
立法院5日臨時會中,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學校人員聘用前後得查閱資料庫了解是否曾有兒少性侵害等犯罪紀錄。
國民黨立委林思銘等人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雖然教師法已將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之查閱範圍,但該法條僅適用於具教師身分者,未及於非屬專任教育人員,為了完備學校其他人員之列管,維護兒少安全而提出修法。
目前條文關於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僅可查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建立之受處罰者資料庫,決定是否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修正通過的條文,各級主管機關協助學校辦理前項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行政處罰者之資料庫,了解學校其他人員聘用前、後得查閱是否曾有兒少性侵害或性騷擾等之犯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