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微罪是否撤銷假釋 法務部有審酌空間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若假釋期間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得依具體個案情況,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特殊事由等,由法務部審酌是否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現行刑法規定,假釋期間若犯罪被判刑,不論刑期長短,均撤銷假釋,大法官認為違反比例原則。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若假釋期間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得依具體個案情況,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特殊事由等,由法務部審酌是否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受訪表示,准許假釋、撤銷假釋均為法務部職權,若當事人對於裁量有所不服,可依據「監獄行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救濟。
刑法第78條原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指出,假釋制度是為促使受刑人悔改而設,假釋期間雖故意犯罪,但受6月以下徒刑之宣告者,因屬可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案件,其犯罪情節較輕,現行規定均列為應撤銷假釋之事由,似嫌過苛,因此參酌撤銷緩刑的立法意旨,以宣告逾6月徒刑者,為應撤銷假釋事由,以符衡平。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於三讀後發言指出,為避免有情輕法重、大砲打小鳥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受刑人只要被判刑不超過6個月,法務部有審酌的空間,這部分他予以肯定,不過,新法仍規定只要判刑超過6個月一律撤銷假釋,這個設計還是讓情輕法重的問題存在,應以個別案子的狀況來看。
邱顯智說,行為人是否適合回歸社會,對社會安全造成多大威脅,要從個案角度衡量,沒有絕對標準,還是要考量實際情狀;可惜時代力量的提案未獲多數委員支持,期待未來修法可以再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