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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微罪是否撤銷假釋法部有審酌空間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日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長蔡清祥列席。(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日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長蔡清祥列席。(記者廖振輝攝)

2021/05/12 20:37

首次上稿 17:02
更新時間 20:3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現行刑法規定,假釋期間若犯罪被判刑,不論刑期長短,均撤銷假釋,大法官認為違反比例原則。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假釋期間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得依具體個案情況,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特殊事由等,審酌是否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受訪表示,准許假釋、撤銷假釋均為法務部職權,若當事人對於裁量有所不服,可依據「監獄行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救濟。

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併案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現行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指出,假釋制度是為促使受刑人悔改而設,假釋期間雖故意犯罪,但受6月以下徒刑之宣告者,因屬可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案件,其犯罪情節較輕,現行規定均列為應撤銷假釋之事由,似嫌過苛,因此參酌撤銷緩刑的立法意旨,以宣告逾6月徒刑者,為應撤銷假釋事由,以符衡平。

初審條文指出,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另,針對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第141條「侮辱公署罪」,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李貴敏均提案修法,但兩人所提出的修法版本方向截然不同。

針對侮辱公務員部分,葉認為應故意犯,應加重處罰,將6月以下徒刑提高為1年;李則主張刪除條文,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真有侮辱也有公然侮辱罪規範。由於會中討論無共識,司委會召委葉毓蘭裁示該條文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

此外,修法精神與刑法第78條相同的第47條,原對累犯一論加重本刑至1/2,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指出,不分情節一律加重處罰,不符憲法罪行相當原則,也抵觸憲法比例原則,因此有修定之必要。不過,會中討論後認為仍有疑義,該條條文也保留送協商處理。

至於刑法第266條條文修正草案,原擬加重在公共場所賭博罰金,並納入「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這部分會中討論也未有共識,同樣保留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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