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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府陽光電城案欠尾款判賠 議會要求函報失職說明

花蓮縣政府因積欠廠商陽光電城周邊鋪面工程尾款判賠,縣議會通過千萬追加預算,但要求縣府需函報承辦單位是否失職。(記者王峻祺攝)

花蓮縣政府因積欠廠商陽光電城周邊鋪面工程尾款判賠,縣議會通過千萬追加預算,但要求縣府需函報承辦單位是否失職。(記者王峻祺攝)

2021/08/20 17:41

〔記者王峻祺/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因積欠廠商陽光電城周邊鋪面工程尾款判賠,今年1月已給付890萬元,扣留逾期違約金部分又在6月遭最高法院判敗訴定讞。縣議會臨時會今通過縣府追加預算1235萬元,給付違約金及利息等款項,但要求縣府函報承辦單位是否失職。花蓮縣府回應,尊重議會附加決議,將會提出檢討報告。

2015年7月完工的陽光電城周邊鋪面工程,在前花蓮縣長傅崐萁任內發包動工,縣府認為工程品質有疑慮,與陽明營造在核銷付款時引發爭議而未辦理驗收並扣住尾款,雖訴請調解、工程會認定,但廠商不滿提告追討,縣府敗訴定讞。

今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縣府上訴,法院判需給付原扣留廠商的逾期違約金,連同利息及用來賠償的管理費、空污費與負擔訴訟等費用,約計1235萬6千元,縣府向本次議會臨時會提案追加預算,經建設小組審查後,認為已定讞必須給付。

建設小組召集人黃馨說明,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就必須給付,但承辦單位應查明有無失職人員,並函送議會,再次提醒縣府,歷年公共工程建設案,審查程序落差很大,習慣性查驗過程一拖再拖,若被告訴訟就是多年,最終敗訴利息都非常龐大,這些錢都是民脂民膏,希望縣府記取教訓,提出改善方案。

議員莊枝財則批,官司會敗訴,就是當時石材的變更設計出問題,質疑是時任縣長下的決定,要求縣府行文傅崐萁,為錯誤政策登報道歉。不過建設處長鄧子榆當場解釋,改成水沖面石材,是當初設計公司的建議。

議員鄭寶秀、笛布斯.顗賚、楊華美等人認為,縣府對於未來類似爭訟案件應適時停損,避免重蹈覆轍。議長張峻最後裁示,通過縣府追加預算,但承辦單位應查明是否有人員失職,後續函報議會。

鄧子榆會後受訪回應,尊重司法判決也尊重縣議會的附加決議,建設處將會提出檢討及改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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