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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產條例修正案初審通過 取消公營事業出資比例不得逾50%限制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6日開會,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右三)、體育署長張少熙(右二)列席。(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6日開會,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右三)、體育署長張少熙(右二)列席。(記者方賓照攝)

2021/05/06 15:18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發展,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可出資經營運動團隊,解除過去出資比例不得超過50%的限制;至於攸關增加中職第6隊誘因的租稅優惠,朝野立委一致贊同企業捐款抵稅額度應達250%,但官員仍持保留態度,未有共識,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裁示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教育部次長林騰蛟、教育部體育署長張少熙、財政部常務次長李慶華等官員列席。

修正草案第6條增列,為利運動產業發展,地方政府得設置運動發展基金。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本條例相關業務。對此,林騰蛟受訪表示,專責法人可以依實際需求增加相關人力,較公務機關有較大發展空間,教育部將會同相關機關研擬專責法人的成立、執掌事宜。

現行「運產條例」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此次修正草案規定,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出資經營運動團隊。前項運動團隊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並得以法人方式經營。

張廖萬堅指出,目前運產條例沒有明確授權,許多公營事業是採用委外方式處理,條文修正後,讓國營事業比較有彈性,也能出資成立法人等,對公司形象以及對運動員照顧,都能完整顧及。

至於攸關中華職棒增加第6隊,關乎「租稅優惠」的草案新增第26條之2,草案明定若依本條例設置專戶捐贈專戶捐贈運動產業,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新台幣1000萬元內,按捐贈金額的2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捐贈對象若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則不受1000萬元額度限制。

然而,財政部常務次長李慶華指出,此項優惠是「前所未見特別的優惠」,擔心其他產業要求援引比照,因此對於國家財政健全,有所顧慮,因此並未讓步。體育署長張少熙表示,若達250%,恐會造成國家稅損,以及磁吸效應,導致企業對於教育或是文教事業的捐助減少,因此教育部提出的方案建議為得減除稅額應訂在150%。

因朝野立委與在場官員對於免稅額度未能取得共識,張廖萬堅裁示,該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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