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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條款」立院初審通過 政府網宣應標示廣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預算法第62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政府在各類媒體宣傳應標示廣告。(記者陳昀攝)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預算法第62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政府在各類媒體宣傳應標示廣告。(記者陳昀攝)

2021/05/06 13:43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出的「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編列預算在平面、廣播、網路、電視媒體等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及單位名稱,無須交付協商,國民黨立委笑稱此為「1450條款」。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指出,中央政府政策與宣導費每年近20億元,卻在網路上出現1450,甚至升級為1550,且沒有編預算就動支,第一名是農委會2990萬元,加上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043萬元,加起來有4000多萬元;第二名是交通部2000多萬元;再來行政院有500多萬,大部分應是前發言人丁怡銘作梗圖、養網軍攻擊在野黨用的,樂見政府宣導政策,但不能掛羊頭賣狗肉。

審計部副審計長李順保答詢,經查核109年度中央機關政令宣導的辦理情形,在政策執行上確實有部分缺失,包含機關內對政令宣導沒有專屬的預算科目跟定義;賴士葆打斷說「所以才會有表面政策宣導、實質網軍啊!」賴痛斥,各機關沒編預算即可動支,也不需要跟主計總處報告,才會有這種事發生,用自己的錢養網軍攻擊在野黨就算了,但用政府的錢,不能接受。

國民黨立委林德福表示,政府挾龐大預算資源在網路進行非廣告形式的宣傳與澄清時,若採取匿名方式帶風向(議題操作)易生弊端,應修法要求不得匿名。

初審條文明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及電視媒體

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已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初審條文明定,各主管機關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並按月在機關資訊公開曲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執行單位等,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在審查時並無異議,僅建議修正部分文字。不過,民進黨立委沈發惠擔憂,網路媒體態樣多元,規範是否足夠明確?如推廣臉書粉絲專頁的費用算不算?實際執行時會不會有爭議?並建議送朝野協商。朱澤民回應,主計總處將在辦法中明定執行原則,否則網路日新月異,新的方式可能一直出現,恐怕得動輒修法。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說,電視媒體也會有很多種樣態,隨時都會改變;民眾黨立委張其祿則建議,加入「通訊及社群媒體」,包含LINE及whatsapp等,但與會立委認為已囊括在網路媒體中;沈發惠原本仍堅持不接受,要求送朝野協商,甚至一度表決,最後態度軟化,最終該草案初審通過提報院會處理,不須協商。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審查時也發言說,政府購買廣告從2017年呈現交叉,數位媒體超過60%,政府購買臉書廣告狀況越來越普遍、金額越來越高,卻也助長社群媒體透過演算法壟斷資訊來源,政府掌握預算、資源,卻這樣無形中置入廣告、購買媒體,是非常危險的事,應該思考如何限制、節制,藍綠執政都有越買越多的問題。

主持會議的召委曾銘宗說:「高委員講得很有道理,但跟本條沒有直接關係,你下次提出來,我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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